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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的农村精准扶贫政策
消除绝对贫困、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刚刚结束不久的19大上,明确提出了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7年也马上过去了,距离2020年,只有短短3年的时间了,在短短的3年里,我们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富裕起来的目标。为了不断向目标靠近,在即将来临的2018年国家又进一步加大了扶贫的力度,也颁布了相应的精准扶贫政策。那么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传统扶贫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
贫困目标瞄准粗放主要表现在粗放识别与粗放管理两方面。首先,目前全国农村贫困居民7017 万人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7. 4 万户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据的推算。为防止虚报贫困人口数量,大部分贫困地区政府在识别贫困户时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指标的方法,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 政府依据贫困监测数据将贫困人口数量指标分解至县( 区、市) ,然后由县级扶贫和统计部门依据本辖区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将指标进一步分解至乡( 镇) 和村,由于乡( 镇) 级政府并没有可靠的住户抽样数据用以测算贫困发生率,识别贫困户的工作实际上由村委会及村干部完成,而村委会由于很难准确获得家庭收入信息,导致对贫困户的准确甄别存在较大困难。对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调查数据显示,2013 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40% 的农户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而在非建档立卡户中有58% 的农户收入低于贫困线。其次,我国扶贫管理粗放集中表现在扶贫政出多门、决策管理多头、政策扶贫主导及权力配置交叉。中央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议事协调,国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国家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信贷扶贫资金,民政部负责救助扶贫,等等。地方从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到县( 区、市) 基本都设立了相应机构,每家机构各有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地各级都由主管行政首长分管。由于无法形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分工合作框架,各部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多头林立、相互掣肘的扶贫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减贫效益低下。
( 二) 扶贫资源投入分散
国际经验表明,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高扶贫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在扶贫资源整合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扶贫政策体系中财政政策运用较多、其他政策明显不足,且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和投资等政策难以相互配合。以扶贫资金为例,投入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尤其是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市、县运作是依托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实行“双轨制”管理。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资金指标,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和到期回收。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责权分离,导致扶贫步调难以协调一致。各级党政部门扶贫责任大但资金权力小,金融部门扶贫责任小而资金权力大。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是有偿低息贷款,必须按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金融系统作为企业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因此,对扶贫情况比较了解的扶贫部门选择的项目,金融部门可以资金安全和效益为由进行否决。由于体制障碍,扶贫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和回收再贷扶贫资金的手段,资金难以保证投入到急需扶持、扶贫效益显著的项目。扶贫资金中的中央专项扶贫贷款、省( 自治区) 专项扶贫贷款及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资金按各自行政渠道切块下拨。由于人力所限,不可能对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导致资金划拨方式简单机械,项目配置不切实际、重点不突出,资金使用分散,缺乏监督管理,以致资金到户率低,资金浪费、沉淀甚至损失严重。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银行2012 年扶贫贷款的发放调研显示,该行全年直接向扶贫对象发放的贷款和公司承贷且有明确扶持对象的贷款只占全年贷款投放的1. 24%,而扶贫功效较低的贷款占比高达56. 76%。部分贫困地区扶贫对象靠推测估算,不同种类的贫困家庭帮扶措施都是“新瓶装旧酒”,用老观念、老办法做事,“路边花、垒大户、富上加富、形象工程”等现象在部分贫困地区较为突出。
(三) 监督评估体系欠缺
扶贫开发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技术培训等多个方面,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世行扶贫贷款及社会捐款等。因此,能否有效监督和评估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项目的验收,直接关系到扶贫开发的成效。由于我国的扶贫系统设置中并没有专司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尚未建立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扶贫监督评估体系,扶贫项目的监督评估主要依靠国务院扶贫办及各级地方扶贫办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实施,或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组织审计、统计、财政、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法律约束与制度规范,加之缺乏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致扶贫项目立项随意性大,扶贫资金的调拨、使用前的预算控制、使用中的财政监督、使用后的评估审计往往形同虚设。同时,我国扶贫机构没有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现代管理制度进行设置,导致扶贫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自身等同于类似财政的政府职能部门,造成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越位和缺位,增加了扶贫运作成本,降低了扶贫效益,催生了寻租等腐败现象,扶贫资源漏出效应突显。此外,有关扶贫项目的评估方法不尽完备,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现有方法标准不统一、不固定,而方法指标的多变性和差异性使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项目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由于监督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扶贫对象弄虚作假、扶贫资源无效配置、扶贫项目开工迟缓、扶贫资金克扣挪用等乱象层出不穷。
( 四) 扶贫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受传统扶贫模式的影响,贫困地区缺乏完善的扶贫激励机制。一是扶持对象筛选激励机制普遍缺失,致使贫困地区干部对扶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国家扶贫政策宣传不到户,部分领导干部停留在“数据脱贫”的老观念、旧思维,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敷衍塞责及渎职行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出现“抓阄”确定贫困户的现象。二是扶贫项目安排与资金投入激励机制缺失,使部分贫困地区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和贫困村的实际需求,在缺乏科学调研与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草率引入扶贫项目,导致项目开发成本过高,实际效益并不明显。针对性帮扶措施少,季节性物资慰问多,发展生产与寻找机会的激励手段普遍缺失。三是社会扶贫激励机制不健全。国家社会扶贫荣誉表彰体系不完善,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奉献爱心组织动员平台建设迟缓,社会扶贫组织登记程序繁琐,仍未建立针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冠名机制和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人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机制。四是驻村帮扶领导干部扶贫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亟待完善。如,对四川省甘孜州的调查发现,部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重心把握不准,工作职责不明确,与村干部抓扶贫的合力不够,甚至出现少数干部擅自离岗或“走读”现象。五是贫困县退出激励机制不完善。当前,大部分贫困地区没有建立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尚未出台详细的贫困县退出激励政策,退出标准与程序不规范,使部分已处于贫困线之上的贫困县还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 五) 社会主体参与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扶贫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贫困人口参与程度不高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不高。首先,我国现行的扶贫战略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确定的11 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和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3 地州,680个贫困县,然后再由县级政府将扶贫资源通过金融机构或行政部门传递给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扶贫政策和资源的传递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贫困人口在扶贫项目决策、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话语权很小。其次,尽管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对非政府组织扶贫采取一些积极鼓励政策。无论是扶贫动议的产生、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制定、资源的筹集,还是具体行动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绝大部分仍由政府部门承担,各种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参与贫困治理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保障及严格监管,难以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修建住房是农村家庭最重要的一项计划,也是最大头的一笔开支。2018年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强调到农民危房改造,符合国家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免费修建自住房屋,费用由国家补贴。为了让钱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农民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这些家庭已经在农村建档立卡中登记了详细的登记,家庭情况已经登记在案了。
第二:农村中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养的农民,被评定为五保户的农民并已经确认是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为5个担保,并收到了“5个担保证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农民,已经确认家庭情况并通过审核认定,确定为低保户性质的农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类家庭国家政府是免费帮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农民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这样也体现了国家为了让贫穷农民更好地生活的决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当然也是通过审核的,这类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务的申请时,政府是暂时不会提供免费修建和改造服务的。但是由于这类贫穷农民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话,国家政府是会加大补贴的力度。
精准扶贫,不再是一句空话,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在扶贫方式上,财政的扶贫基金更加针对的是农村的贫穷家庭,所以已经被认定为贫穷家庭、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是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专项政策。国家也重点对这些家庭进行一个排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也不断强调把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不搞形象工程,让贫穷家庭能真真正正地受益。现阶段,农村精准扶贫才刚刚开展,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过相信国家和政府这边后期一定会紧抓的,出台的优惠政策也会越来越健全。